从理念到规则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决定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一直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仲裁事业的发展即是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支持仲裁,源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认识,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所谓言之非难,行之为难,支持仲裁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
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仲裁事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广州支持仲裁发展实现了从理念到规则的重大转变。《决定》共24条,分别从政府重视、仲裁机构自身建设、仲裁创新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构建仲裁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立足广州城市发展定位,融合广州仲裁发展特色,《决定》的出台必将对广州仲裁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决定》解读
一、全国首个由地方人大出台的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进程正式起步。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迅速,但仲裁制度建设距离公众的期望或者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仍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方面,仲裁法实施至今已20余年,当中的一些内容与客观形势已不相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仲裁法修订的呼声一直存在;另一方面,目前除了仲裁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早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外,鲜有专门关于仲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广州当前正努力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新水平,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仲裁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体现,保证仲裁法在广州的正确有效实施对提高我市国际地位和声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出台的《决定》是全国首个由地方人大出台的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充分尊重仲裁的特点,并结合了当前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与广州仲裁近年来的创新实践,为广州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也为广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亚太地区仲裁中心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仲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仲自1995年成立以来依法行使仲裁职能,受案数长期稳居全国前列,2017年,受理各类案件89530件,占全国253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37.40%,增长226.95%,总标的达556.19亿元。快速的发展与广州长期以来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密不可分。
《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将仲裁工作纳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展互联网仲裁和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可见,对于仲裁发展的规划和安排将是广州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决定》也着眼于仲裁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面对大湾区内9+2城市群“两制三法域”的现实情况,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打破地域和法域的限制,在三地较易形成统一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推动仲裁与粤港澳大湾区仲裁事业的融合发展,将为广州建设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外,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需要,政府将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管理体制改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仲裁是一个注重国际化并敏于适应商业变迁的领域。我们相信,构建市场化仲裁运行机制、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人才、财务、管理、评价制度等将会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仲裁也将逐渐回归最初的本质。
三、全面营造良好的仲裁发展环境
1、仲裁员队伍建设
如同国际仲裁界的一句名言,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是《决定》中的重要内容:提高港澳台与外籍仲裁员的比例、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业组织、高等院校、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努力培育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
2、仲裁制度推广
相较于诉讼,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普遍不高,为形成对仲裁制度理解和信赖的良好社会氛围,《决定》规定将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对反复适用的标准(格式)合同以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将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旨在将仲裁处理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全面推向社会各个领域,切实维护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
3、广州仲裁环境优化
《仲裁法》对于仲裁机构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鉴于目前存在一些仲裁机构违法违规在广州开展仲裁活动的情况,《决定》亦予以了规制,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
4、调查取证权利保障
《仲裁法》第43条规定了仲裁庭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民事诉讼法》第67条即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为了充分保障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决定》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地协助配合。
四、推动自贸区仲裁创新发展
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国际化程度高的自贸区,商事主体对于临时仲裁这种仲裁方式有着天然的需求。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重视自贸试验区特点出发,支持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对临时仲裁采取了宽容的态度。然而,因为我国临时仲裁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无论是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都是按照机构仲裁的模式制定,在临时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适用的情况,这无疑是临时仲裁在自贸区落地生根的一大难题。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于2017年9月通过的《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即是一次临时仲裁新模式的重要探索。
《决定》明确支持南沙自贸区仲裁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临时仲裁活动,使得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可以选择更为灵活高效的仲裁方式,不必受到选择仲裁机构的限制,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实践接轨。广仲也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力度,并以此作为推动自贸区仲裁工作的重要平台,为自贸区内商事主体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
五、促进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其后,最高人民法院连续推出指导仲裁司法审查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支持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重要方式的司法宗旨和司法理念。
仲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决定》中关于司法与仲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将促进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求法院公正高效办理涉仲裁案件,畅通裁审对接渠道,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妥善处理仲裁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应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严格把握审查尺度,统一审查标准,严格落实案件报核机制,达到维护仲裁裁决权威性、提高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目的。《决定》为广州仲裁事业长足发展创造了极为友好的司法氛围,也为广州仲裁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不断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结语
仲裁的公信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独立、高效、高质量的仲裁服务才是仲裁机构真正的立身之本。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广仲将紧紧抓住《决定》出台带来的新机遇,加强和改进各项仲裁工作,加快国际化步伐,以公正高效仲裁取得公信力,靠优质仲裁服务赢得市场,助力广州建设面向亚太、辐射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