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配制酒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5)156号)文件要求,铜川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认真组织开展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督促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酒类和调味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第49号)和《关于78批次白酒和1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5第61号)通告公布的酒类不合格产品信息为对照,组织企业重点从原辅料进货、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出厂等环节开展自查自纠,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查找酒类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等情况。重点对酒类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接触材料以及可能会造成污染的环节进行检查。
三是加强对酒类产品经营单位检查,规范酒类市场。一方面查酒类消费安全隐患重点场所,重点对新区范围内各大超市、餐饮店进行检查;同时对销售酒类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即查店面,又查仓库。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等制度,是否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是否存在销售不合格酒类产品的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检查酒类生产企业1家,检查各类超市、烟酒商行等12家,餐饮店53户,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未发现总局(2015第49)、(2015第61号)通告公布的不合格酒类产品,未发现有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和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支队将继续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把此项工作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之中,杜绝不合格酒类产品上市销售,同时督促酒类生产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把好“原料、出厂、添加剂”三关,防范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网络编辑:李亚红
信息审核: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