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劣质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陵川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劣质散煤及煤制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劣质煤炭是指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原煤、散煤及各类煤制品。
二、在我县指定经营点外兜售散煤及其煤制品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部予以查扣,并从重处罚。对拒不配合、干扰公务等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惩。
三、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城建成区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居民户严禁购买、储存、燃用任何劣质散煤及其制品。
四、广大用煤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推广和使用清洁煤及其制品,自觉抵制燃烧劣质煤炭。县安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清洁能源用品的宣传和推广,全力保障清洁型煤和散煤的供应。工商质监、道路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劣质煤及其制品管控工作,全面加强对违法违规运输、销售劣质煤及其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予以查处。
五、县工商质监局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运输、销售劣质煤及其制品行为的群众举报,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举报电话:62095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陵川县控煤控油办公室(借章)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