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9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