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各县区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7部门《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整治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点多面广,违法经营、非法充装、违规使用等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意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 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报送信息至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职责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市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一)加强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经营(销售)、充装、运输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瓶装液化气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以及三轮车、电动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室外经营、旧货市场等违规使用、销售气瓶和液化气行为的监督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小型客车、厢式货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使用液化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五、进一步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力度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菏泽市商务局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7月27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ze.gov.cn/art/2021/7/27/art_209082_10346***2.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