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号建议关于科学命名菏泽地名和
尊敬的侯宪会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命名菏泽地名和道路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区”或“区域”体现“曹州”称号的说明
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新区”的设置,不属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属功能区或政府派出机构,设置与名称都不经我局办理,属市委、市政府批准。另外,“曹州”一名,从清朝起,原菏泽区域称“曹州府”,辖所有县区;从部分历史看,曾经“曹县”“定陶”“小菏泽市”都称过“曹州”,由以上情况看出,“曹州”所辖区域宽泛、多个县区使用,“曹州”一词不好界定,容易起争议,不建议用。
二、关于“道路、小区命名体现牡丹特色”的说明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城区街路和居民区命名工作属于民政部门办理。我市大部分城区街路命名,一直遵循东西走向的道路以江河湖海命名,南北走向的道路以城市名命名的体系,但在2018年6月-9月份组织的命名工作中,为体现牡丹特色,彰显牡丹文化,对城区北部牡丹园周边的14条道路,采取了用名贵的牡丹花名命名的做法,如:祥云路、葛巾路、春晖路、姚黄路、金阁路等,并及时设置城区街路牌,做到有路、有名、有标识,方便了外来人员和当地群众,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居民区命名,按照条例规定,要遵循标准、规范、名实相符、禁用外国地名和人名的原则进行,标准地名的组成形式“专名+通名”,比如“亨通园”、“和平小区”等。具体办理名称备案时,按照以上所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结合开发企业的意愿,并非我局单方决定,在以后的名称备案工作中,可以多和开发企业沟通,多引导,尽可能的采用和“牡丹”文化有关的词语作为名称的专名。我市规范居民区命名工作,始于2017年9月份,经市政府批示,对新建小区开展标准名称备案的长效管理机制,所有拿到土地确认书或土地证的开发企业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名称备案,自开展以来,四年内,市城区189家开发企业均在我局办理标准名称,其中有8家小区的名称和牡丹有关,如“牡丹幸福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