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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珠国土字〔2018〕975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ZBGS—2018—61

珠国土字〔2018〕975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4日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约束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文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通过对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好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列入信用“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二章  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单位

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及管理工作,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的信用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连续三年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中综合信用评级为A等及以上的。

第七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存在提供虚假竞买交易相关文件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经过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实存在行贿、围标、串标等扰乱交易活动行为, 严重扰乱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

(三)竞得土地后,未按《挂牌文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行为的;

(四)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中综合信用评级为CCC等及以下的。

第八条  名单信息内容

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身份证、法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九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土地交易活动过程中,收集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初步名单报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信息比对。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初步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被列入“黑名单”;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第十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土地交易活动过程中,收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初步名单报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核实不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认定为信用“黑名单”。

(五)信息比对。信用“黑名单”形成后,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信用“黑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信用“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信用“红名单”中删除。

第三章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推送和共享

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外正式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管理期限

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对外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管理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由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激励措施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办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手续及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

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禁止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五章  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及延期

第十六条  信用“红名单”的退出

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存在失信行为,或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或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因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经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从信用“红名单”中予以删除。

第十七条  信用“黑名单”的退出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或发现信用“黑名单”主体因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经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

信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信用“黑名单”主体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信用“红名单”的延期

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信用“黑名单”的延期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异议申请和处理

被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向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异议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修复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经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将该市场主体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并将其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记录纳入部门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归档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督

为确保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由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红黑名单”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后出现争议的,由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珠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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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22:35:1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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