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15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153号
申请人:谭某兴
申请人:潘某桂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元岗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段晓峻 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追究谭某基等5人责任。
申请人称:
2021年4月21日,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未经申请人允许,强行闯入申请人住宅楼,猛踢申请人位于8楼的入户住宅门,在门口进行辱骂并多次言语威胁、恐吓屠杀申请人全家,声称只要申请人及其家人够胆走出门口就见一个杀一个,甚至用踹踢等暴力方式欲破门进入申请人家中,所幸申请人家的铁门牢固,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未能成功。申请人在受到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辱骂、威胁恐吓时,立即致电110报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但此后经多次咨询,均回复等待通知。
2021年6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其理由是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非法入侵申请人住宅,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认定该案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形,与违法事实不符。
首先,申请人住宅为公民合法居住地,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非法侵入申请人合法住宅,对申请人潘某桂及其女儿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虽然没有声音,但足以证明谭某基、谭某堂、谭某明等5人曾在申请人家门口多次辱骂、言语恐吓申请人并试图通过踹踢等暴力方式破门进入申请人家中等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情节恶劣,被申请人因视频文件没有声音而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与违法事实的客观证据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申请人谭某兴因认为天河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公开信息与事实不符,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配合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元岗街道人员对部分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租的物业进行核实,到达天源路904号三宝墟教职新村门口物业(该址承租人是元岗村民谭某基)进行拍照时,刚好遇到谭某基。谭某基称申请人谭某兴带人过来干涉其所承租的物业,后双方发生口角。2021年4月21日13时许,谭某基了解到申请人谭某兴的行为是专门针对其本人,就带上其四个同堂叔侄兄弟谭某成、谭某明、谭某唐、谭某会到申请人住处讨说法。谭某基等5人到申请人住处楼下后致电申请人,但其不接电话。谭某基等人见该址一楼大门没锁,便直接上到七楼与八楼之间(该址一到七楼是出租屋,申请人住八楼,有一道铁门拦着),用力拍打铁门找申请人谭某兴,后申请人潘某桂在门内应门问什么事,谭某基等人问申请人潘某桂为什么申请人谭某兴要找人干涉其所承租的物业并找其对质,申请人潘某桂见状便报警,后谭某基等人见不开门就离开了(监控显示谭某基等人是在13时43分到达上址七楼,13时47分离开)。经查,天河区上元岗元岗街某两栋楼的业主均是申请人谭某兴,其早已将八楼以下(不含八楼)共65套房承包租给二手房东(沈某红)出租,故谭某基等5人只是在八楼门口与申请人潘某桂交流,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召集双方主要当事人到上元岗警务室当面了解情况,双方都称之前没有任何过节和利益上的冲突,申请人家的铁门也没有损坏,至于“恐吓”只是口头上的言语攻击。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产生口角,口头上的言语攻击,申请人家的铁门没有损坏、变形等情况可以正常使用,情节特别轻微,谭某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擅闯民宅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1年6月16日分别送达当事双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本府查明:
申请人谭某兴与申请人潘某桂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元岗街某栋,该物业一到七楼已承包给二手房东(沈某红)出租,八楼为申请人自住,有一道铁门与楼下隔开。
2021年4月21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潘某桂报警称:谭某兴与谭某基、谭某成、谭某明、谭某唐、谭某会等5人存在纠纷,现该5人到了申请人的家门口,大力击打申请人家铁门并辱骂申请人。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
2021年4月21日至4月22日,申请人潘某桂、谭某兴分别前往被申请人处配合询问调查。申请人潘某桂在接受询问中称:4月21日13时许,谭某基等5名男子来到其家门口拍门找其丈夫(即申请人谭某兴),辱骂申请人,并威胁申请人如果再搞事情就砍死申请人。期间谭某基等5人要求进申请人家中理论,被申请人潘某桂拒绝,后见申请人潘某桂报警,该5人便自行离开了。申请人谭某兴在接受询问中称:其听妻子(即申请人潘某桂)说,4月21日13时许,有几个男子来其家门口声称要找申请人谭某兴,被告知不在家后仍停留在门口叫骂,并威胁要砍死申请人全家,在申请人潘某桂报警后自行离去。5名男子并未破坏申请人家财物,只是在铁门上留下了一个踢门的脚印。通过监控录像,申请人谭某兴认出了其中的四个人分别为:谭某基、谭某明、谭某唐、谭某会,另外一个看不清是谁。
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7日,谭某基、谭某成、谭某明、谭某唐、谭某会等5人分别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谭某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1年4月21日上午,申请人谭某兴带着城管工作人员来到天源路三宝墟教职工新村,并称要抱着谭某基等一起死。谭某基就于当日14时许,和4个元岗村民朋友去申请人谭某兴住处找其理论。在申请人家门口,谭某基与申请人潘某桂隔门吵起来,期间冲动拍了几下门,但只是正常力度,并未损坏铁门,后见申请人潘某桂报警便离开了。谭某基在询问结束后进行了辨认,承认申请人家铁门上的脚印是其踢门时留下的。谭某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因其侄子谭某基与申请人谭某兴有纠纷,2021年4月21日14时许,其与谭某基等4人去申请人住处找谭某兴理论,申请人潘某桂未开门,双方隔门对骂,谭某成一方因比较激动就有人拍打了铁门,但只是普通拍门的力度。谭某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谭某唐应其大哥谭某基相邀,于2021年4月21日13时40分与谭某基等4个去申请人谭某兴住处找其理论,申请人潘某桂称申请人谭某兴不在家,谭某唐等人就拍申请人家铁门要申请人潘某桂开门讲清楚。谭某明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因其亲戚谭某基与申请人谭某兴有纠纷,2021年4月21日13时许,谭某基叫上谭某明等4人去申请人谭某兴住处问个究竟,5人走楼梯上到七楼申请人谭某兴家居住的楼层,因有铁门相隔无法进入,谭某基就在门口用力敲门问申请人谭某兴是否在家,后与申请人潘某桂隔门吵起来,期间谭某基冲动用脚踢了一下申请人家的铁门,听到申请人潘某桂报警后谭某明等5人离开。谭某会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堂弟谭某基称其受到申请人谭某兴恐吓,邀其去找申请人谭某兴问清楚情况,2021年4月21日14时许谭某会、谭某基等5人在元岗农贸市场集合,一起去到申请人住处门外喊申请人谭某兴出来把事情讲清楚,期间有拍申请人家铁门,但未损坏铁门。
申请人家门口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4月21日13时43分,谭某基等5人到达申请人家门口;13时45分,申请人家门口铁门遭击打一次;13时47分,谭某基等5人离开申请人家门口;13时56分,申请人走出家门,随后乘坐电梯离开。
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本案办理期限。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为申请人与谭某基等产生口角属口头上的言语攻击,申请人家铁门可以正常使用,情节轻微,且谭某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擅闯民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经申请人查明,天河区上元岗元岗街某栋一到七楼已承包给二手房东(沈某红)出租,八楼为申请人自住,有一道铁门与楼下隔开。案发当日谭某基等5人在该铁门外要求找申请人谭某兴,并未进入申请人实际居住场所,不属于侵入他们住宅行为。申请人主张谭某基等5人用踹踢等方式欲破门进入申请人家中,但事实上铁门并未损坏,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也未显示谭某基等5人有破门而入的主观意图和积极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谭某基等5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谭某基等5人在其家门口辱骂并言语威胁、恐吓申请人,虽然其提供的监控视频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是谭某基因与申请人谭帝兴有矛盾纠纷,召集亲友谭某成、谭某明、谭某唐、谭某会4人聚集在申请人家门口,在得知申请人谭某兴不在家的情况下,与其家人进行争吵,并拍、踢申请人家铁门,其行为已超过了谭某基等人所称的***找申请人谭某兴理论的必要限度,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属适用依据错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的报警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