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纳雍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纳雍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政领导)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事项的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应当履行审计整改责任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审计整改责任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协助整改责任人是指按规定有协助扣缴、扣划、停止支付、财产保全等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必须由其配合才能完成审计整改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四条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促方式包括以下形式:
(一)实地整改督查;
(二)召开会议督促整改;
(三)下达《审计整改催办书》;
(四)其它督促方式。
第七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拖延)整改:
(一)审计整改期内,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的;
(二)经审计整改督促15个工作日后,整改无明显进展的;
(三)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整改的;
(四)其他拒绝和拖延整改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审计反映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向审计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二)为应付检查,采取临时整改措施,事后恢复原来状态的;
(三)属于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已承诺改正,但审计机关整改督促或再次审计时发现未整改的;
(四)其它虚假整改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
(一)审计结果文书明确的应整改事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全整改或部分事项整改未到位的;
(二)被审计单位按整改方案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三)未按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进行整改,并且整改结果与整改要求不符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其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
(一)协助整改责任人拒绝履行协助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协助整改责任人拒绝履行配合整改的责任,造成审计需要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对审计整改中的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及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整改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及时安排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审计机关或督查部门发现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工作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四)其他不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致使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无法有效推进,对协助整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拒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且经约谈后仍不采取措施有效整改等情形,情节较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对被发现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行为,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
(二)属于整改不到位,经约谈和多次督促仍不整改的;
(三)干扰、阻碍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检查的;
(四)由于整改不及时造成问题进一步扩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审计整改工作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专责监督机关***督办,影响较坏的;
(六)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经审计督促、政府或有关部门约谈,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整改临近期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协助整改单位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由审计机关书面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经督查、约谈,至整改期满仍未整改落实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请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审计机关应提交《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或组织说明提请事由,也可以提出责任追究方式及处理建议初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了解责任追究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处理和纪律处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纳雍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