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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使用操作规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方职责和办事程序,保证科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委托银行监管范围的、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用于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监管银行的选取。龙华区科技创新局采用公开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管银行资格。参与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以自主申请为主,以完成资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监管质量。

  第四条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按照资助计划的具体内容,委托具备资格的监管银行对受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其中: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项目资金支出计划规范,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委托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在项目完成后30天内及时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按规范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与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资金监管银行,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按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报主管部门验收。

  监管银行负责接受各主管部门的委托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对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按经批准的合同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款申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方或其他依照本操作规程可以获得资金的需求方,并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资助计划文件正式下达后,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在龙华区科技与产业资金系统平台上提供《监管账户证明》和监管银行清单及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受资助单位表格并选择监管银行,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及时将开户情况反馈给各主管部门。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接到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的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在确定的具备资格的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一家银行,在该行开设专用的监管专户。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家监管银行,已在监管银行开设了监管专户的项目单位无须另行开户。所有科技扶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均应在同一个监管账户内监管。

  因项目单位或监管银行搬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有需要变更的,需报送相关账户变更申请等资料,经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审核批准后于10日内自行到监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监管银行应为项目单位提供开户的便利条件,按照委托监管协议的要求为项目单位开设具备资金监管功能和条件的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在为项目单位开设监管专户时不得开设任何不涉及项目资金监管的业务功能,也不得捆绑营销其他银行业务。

  开户完成后,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共同填制账户证明,并在表上盖章确认后及时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应将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印鉴留档。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在收齐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共同确认的账户证明后,负责及时将资金拨至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双方确认的监管专户。项目单位应按相关会计准则专门设立会计科目核算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 监管银行应按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的具体要求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项目资金预算。

  (三)资金用款进度计划。

  (四)项目单位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接收到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的资金使用合同后,应为每个项目建立单独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办理用款手续。

第三章 用款审核

  第九条 监管银行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

  (一)监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岗位责任制和资金用款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审核要求、风险防范等机制。

  (二)监管银行应按监管项目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台帐,按监管项目详细记录每笔收支明细。

  (三)监管银行应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根据受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监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使用合同,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用款。项目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管账户资金划款申请表原件。

  (二)签章正确的支票或转账凭证。

  (三)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预算文件,验原件。

  (四)款项用途证明资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关项目,还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用于补助原材料、辅助材料、直接人工成本等内部生产性支出,以及由项目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家咨询支出的,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用于其它支出的,由项目单位编制费用清单原件,附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同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五)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根据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的资金使用合同或对照项目单位提供的用款申请材料,逐条逐项进行审核,以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为企业,且资金使用项目预算中有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将企业应投入的自有资金拨入监管专户封闭管理。如项目单位申请用款时已先行投入的,应提供相关说明和凭证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可按核定的自有资金投入金额配比支付。

  符合用款条件、资料齐备的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拨付。

  对于用款申请情况复杂,需通过背景调查核实情况,或需向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征求意见的,监管银行应当场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确定可否办理拨付,并告知项目单位。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情况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并告知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监管银行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用款申请,可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监管银行应予拒付。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款项划拨条件的用款申请,由监管银行将相应额度资金划入符合规定的指定账号。款项划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应直接划拨给项目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供应方,一般不应划拨给项目单位自身的基本账户或其它结算账户。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可在用款申请单位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项目单位办理自有资金采购报批手续。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应退回监管专户。

  2.在项目预算控制范围内须支付给个人的直接人工费用,在项目单位提供人员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划给项目单位的自有非监管账户。

  3.项目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审核批准后,监管银行可凭批准文件,将项目预算中相应用途的资金划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二)资金应以对公转账方式划拨给法人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不得转账给个人账户,不得从监管专户中提取现金。

  (三)资金划拨完成后,监管银行应及时登记项目台账,详细记录付款人、付款项目、划款时间、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内容,并对有关审批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应每季度定期核对支出计划与实际用款情况,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并定期与项目单位对账。必要时监管银行可报请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调查,或报请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必要时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核查相关项目资金账务情况。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等融资业务。项目单位在拨款前应承诺没有将被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冻结、扣划存款的案件,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监管专户内资金被强制扣划,项目单位应退回被扣划的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监管专户进行冻结、扣划的通知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资金结算:

  (一)项目完工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

  (二)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将监管专户内余款缴回区财政专户。必要时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中止原因、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

  (三)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要求的其他需要进行结算的情况,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结果报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并将项目所有材料结案归档。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结算审核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未实现监管任务要求、不按时向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提交考评材料,或者被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本操作规程及其他财经纪律的,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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