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条例正式出炉容错机制具体化成最大亮点
25日举行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全面规定,并自7月1日起施行。
和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同类条例相比,广东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有所突破,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此外,条例创新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市场主体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进行打分,并纳入该部门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