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4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一、审批内容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请;企业信息化重点试点项目及重点示范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9〕47号)第十条;
(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第三条、第五章;
(三)《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第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申请: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二)审批方式:自愿申请、专项审计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2.各类资金审批条件:
(1)补贴: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提升资助对象为经认定2年后,建设资助使用完毕并经审计验收且考核优秀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专家评审,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品牌培育条件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2)贴息: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实施完毕并通过事务所(招标确定)投资审计。
(3)借款: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提交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申请。
(二)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申请条件:
1.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项目:
(1)试点项目已享受补贴的年限不超过2年;示范项目未享受过补贴;
(2)企业信息化试点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并且在扶持期(3年)的前两年在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额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2.未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项目:
(1)项目单位为注册地在深圳的法人企业;
(2)项目单位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3)属我市重点发展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4)企业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
(5)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
(6)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
(7)企业信息化重点试点项目前3年度在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额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企业信息化重点示范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8)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依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
1.补贴:
(1)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申请:
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建设、提升)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技术中心提升资助申请:
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建设、提升)申请书》(原件1份);
③ 企业技术中心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1份);
④ 提升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3)品牌培育资助申请:
① 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
③《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
④《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原件1份);
⑤ 上年度企业(机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⑥ 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1份);
⑦ 获得的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等证书(复印件1份)。
2.贴息: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书》(原件2份);
(2)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3)利息支付清单及利息单(复印件1份)。
3.借款: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2)《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申请书》(原件2份)。
(二)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申请: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2份);
2.营业执照(副本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还需提交相关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建设、提升)申请书》、《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书》、《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申请书》;
(二)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和评定:《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
依据:《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
依据:《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
1.补贴项目: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由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考核、审计或验收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签定资金使用合同,深圳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2.品牌培育项目:由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项目现场考察,提出项目推荐名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推荐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经费预算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深圳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借款项目:由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资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受托机构评审项目,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并将同意放款的项目清单报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深圳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与受托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4.贴息项目:深圳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深圳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的申报和评定程序:
1.未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审定—→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2.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请: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审定—→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补贴项目、贴息项目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借款项目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处理;
(二)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和评定:每年6月受理申报,7—9月专家考察及评审,10月确定信息化重点名单。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补贴及借款项目证件: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合同;下达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文件;
(二)补贴及借款项目有效期限:按照资金合同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