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全市性及省直中央驻珠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珠价〔2013〕6号
各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省直、中央驻珠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要求,为加强我市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市物价局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对全市各有关单位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核对,并对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项目编制汇总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0日省物价局和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规定执行。
二、2012年12月30日以前全市性及省直、中央驻珠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为准,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市性及省直、中央驻珠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同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照本通知的***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全市性及省直、中央驻珠部门和单位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各区(含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市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