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4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8 20:43:52重新编辑
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创业路南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三联村松元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京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秀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华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京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金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华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草蒲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恒通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关口罗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泰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三联浙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南岭龙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创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勺妈领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振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木棉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木棉湾鸭秋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百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雪象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雪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粮食集团布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上水径申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又一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禾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瓮开高速开州湖特大桥先导索牵引成功
  2.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款活动
  3. 省政府督查组赴七星关区督查2018年***大督查明确重点工作反馈会召开
  4. 毕节市妇幼保健院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
  5. 七星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6. 全州大数据发展工作专题会在匀召开
  7. 吴胜华作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强调聚焦问题强补短板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 我州完善路网规划建设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9. 云岩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0.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
  1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05:30:21
  12. 拓展交流合作渠道加速提质增效转型
  13. 2019年全省扫黄打非进基层暨整体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湄潭召开
  14. 州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会议精神
  15. 黔南州企业上市挂牌业务知识培训会在都匀举行
  16. 毕节市2014年科技工作会议召开
  17. 州委常委(扩大)会议在瓮安召开
  18. 市畜牧水产局积极做好招商企业***服务工作
  19. 黔西县信访工作会议召开
  20. 贵阳贵安中学生心系国防、军强国安主题征文比赛启动
  21. 荔波县委书记尹德俊到樟江河开展巡河工作
  22. 毕节市采取三项举措大力度推进部门预算全覆盖审计整改工作
  23. 吴胜华到瓮安调研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24. 织金县三甲街道整治交通秩序助推五城同创
  25. 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四强化强力推进小康路建设
  26. 吴胜华慰问抗战老兵王银洲
  27. 16亿元投入黔西南州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28. 铜仁市可以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购药了
  29. 州政府法制办开展法治政府宣讲活动
  30. 广州市妇联调研组到我州开展扶贫对接工作
  31. 镇宁县妇联开展贫困母亲两***救助中央专项***公益金发放活动
  32. 南明区与中开丝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33. 黔南州社科联第一次代表大会胜利闭幕
  34. 电桩智引黔南新能一体化献礼六十州庆
  35. 锦屏县三个措施建强基层组织疫情防控体系
  36. 人社局61开展大宣传、大调研活动
  37. 黔南州200多个农产品参展贵阳国际特色农产品交易会
  38. 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城区环境卫生
  39. 南明区马车社及周边市场正式关闭
  40. 毕节市在省级就业创建评审工作中收获颇丰
  41. 交通银行毕节分行开业
  42. 贵阳市护航第十届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
  43. 全州水稻全程机械化暨农机农艺融合发展现场会在匀召开
  44. 因地制宜的魅力——贵州脱贫攻坚一线采访随笔
  45. 中共黔西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中学习研讨会
  46. 县扶贫办农牧局对文腾街道办扶贫项目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47. 黔南州2017年度民族工艺银饰技艺领军人才培训班在都匀市开班
  48. 我州创新开展机关星级党支部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49. 黔南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工作汇报会在匀召开
  50. 六盘水市民政局严防死守打好养老机构防疫阵地战
  5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05:30:22
  52. 清镇市三措推动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53. 黔南州苗族新歌演唱会在福泉市举行
  54. 黔南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55. 强冷空气袭卷全州我州将迎入秋以来最大幅度降温
  56. 州交通运输局党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暨党史学习教育第十四次集中学习会
  57. 黔南州第四届运动会在瓮安隆重开幕
  58. 七星关区着力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档案资料工作
  59. 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遵义分会场大数据教育峰会举行
  60. 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要求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61. 毕节市林业局毕节市授予29家涉林经济组织第二批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62. 惠水县举行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首场招聘会
  63.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与罗甸县布沙村党支部联合开展城乡支部联动暨主题党日活动
  64. 黔西县开展2019年35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65.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率队到毕节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一决定一法
  66. 修文县七个一组合拳决战农村产业革命
  67. 唐德智到三都县就主题教育征求意见并督导调研
  68. 州天文局组织开展微心愿活动
  6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70. 黔南州科技产权局2016年度工业科技计划项目(众创空间)拟立项公示
  71. 即日起贵州黔南州面向全国公开引进人才333名
  72.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新安全生产法开展专题培训
  73. 全州人口计生信访维稳工作推进会在匀召开
  74. 遵义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75.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颁发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拉栗村麻禄饰面用灰岩矿(新立)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76. 平塘借他山之石助教育发展
  77. 六盘水供电局补齐服务工作短板
  78. 七星关区人武部为毕节四中800多名高中毕业生上爱国主义教育课
  79.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督导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80. 黄金和深入都匀市运输企业督导疫情防控和复工运营工作
  81. 三都县都江镇韦学令深入村组把脉问诊督战冲刺90天
  82. 华润集团赴我区考察座谈会在毕节召开
  83. 吴胜华到龙里督导调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及民生保障工作
  84. 织金县查获20余吨臭脚盐
  85. 织金县召开旅游市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工作会
  86. 毕节市委党校2021年人才强市引才计划(第二批)暨第九届贵州人才博
  87. 威宁自治县全方位做好学生开学保障为学生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88. 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做好职工食堂疫情防控工作
  89. 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综合能力提升集中培训
  90. 安顺战疫情市医保局、市人社局联合推广零接触电子社保卡
  91. 黔南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剑江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商讨会
  92. 南明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共治平台建成运行
  93. 天柱县以八要素为引领推动脱贫攻坚打法更精准
  94. 警方提示秋季防火常识
  95. 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上半年我州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96. 贵阳实现市县两级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全覆盖
  97. 黔南州政府杨从明副州长到州民族宗教委调研
  98. 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调度会召开
  99. 坚决抓好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南明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
  100. 2019年贵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63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