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公安局2017年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18
表2-2
序号 | 7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第405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3 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令,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令,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不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2.调查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1)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四川省第十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第四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不得在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三)从匝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四)从应急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五)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者依次通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五十七条 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调查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由裁定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66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除由卫生行政机关没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并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所利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禁毒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禁毒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吊销运输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禁毒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七条 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要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
表2-2
序号 | 7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任主体 | 西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审查责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6.送达责任: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执行责任: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00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