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环保局2018年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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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30日发表
江岸区环保局2018年随机抽查计划 | |||||||||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
1 | 区环保局 | 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检查 | |||||||||
4.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
2 | 区环保局 |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 1.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检查 | |||||||||
4.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
3 | 区环保局 | 对噪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1.环境噪声排放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检查 | |||||||||
4.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
4 | 区环保局 | 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检查 | |||||||||
4.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
5 | 区环保局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含放射性污染源的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6 | 区环保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令第38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
7 | 区环保局 | 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7 号)第二十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
8 | 区环保局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现场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十一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 | 重点排污单位30%;非重点排污单位5% | 4次/年 | |
2.危险废物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检查危险废物联单运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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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21:52: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