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出台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加强落实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望谟县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出台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安置办法规定:从今年起义务兵每服役一年按每年1万元的基本标准给予经济补助,每超期服役一年每年补助5000元,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望谟县将大力推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退役士兵”等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全面促进和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五是退役时己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望谟籍退役士兵,当年应征入伍时,属高校大专以上在读生,退役后三年内补修完学校规定全部课程各学科成绩合格并获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望谟籍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