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9]94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我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
(三)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五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就业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二)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转入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范围:
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5、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10、促进就业再就业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享受上述就业支出项目补贴的对象、资金补贴标准、申请补贴所需资料等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执行。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实际就业人数,向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成功一人就业补贴资金为80元。申请材料包括:《职业介绍补贴需求情况表》、《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农(牧)民工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旗县区就业服务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局经审核同意,汇总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资金转拨到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补贴标准
1、普通技能培训,每个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的的技能培训,每个课时的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课时5元。
2、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两学期的,每人补贴1800元,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连续计算;两学期以下的,每人补贴1000元。
3、由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特殊专业和工种培训(如:车辆驾驶员等),凭职业资格专业合格证书、有关部门专业考试记录和收费***(收据)等资料,按课时数,据实报销,由市就业服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后直接返还给本人。
4、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0元。
(二)审批程序
1、各培训机构负责办理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各项手续,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登记表》(***4)、《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证明、技能培训检查情况报告等材料。
2、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基金管理科按培训人数的100%比例进行网上比对,复核通过后,相关业务科室按培训人数的20%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检查通过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转拨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在办理培训补贴时,以实际开展培训课时作为拨付补贴依据,技能培训达到规定课时的,给予全额拨付;协商确定培训课时的,按协商课时拨付培训补贴;通过招标进行的技能培训,具体补贴金额将根据培训的工种、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以及培训成本和鉴定费用等确定。
4、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机构凭个人申请、学籍证明等资料申请补贴资金,培训补贴拨付到位后,培训机构按月返还给本人;实用技能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5、实用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效果考核评价原则:被企业正式录用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为主;自主创业的以营业执照为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就业证明,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由乡镇或村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技能培训人员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08]1217号)中规定的工种和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鉴定机构。
审批程序与职业技能培训程序相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证明)等材料。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凡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不得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号前,向所在辖区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申请本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电子文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参保人员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记载工资发放的账簿。经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初审汇总后,填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附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末前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在各旗县区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核实,并与失业保险数据库、已享受社保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按季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旗县区财政局。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照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在本季度内的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持缴费凭证可随时向辖区内的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当季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经旗县区就业部门初审汇总后,填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附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末前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在各旗县区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核实,并与失业保险数据库、已享受社保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按季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旗县区财政局。
3、2008年底前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根据国发〔2009〕4号文件精神,考虑到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的影响,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三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安置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根据安置人员情况按月向旗县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上月安置人员工资发放表。经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初审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附电子文档),于每月1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在各旗县区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核实,并与失业保险数据库、已享受公岗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按月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旗县区财政局。旗县区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到用人员单位,用人单位要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学生见习补贴标准和审批程序
企业(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用人单位享受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见习生活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1、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安置人员情况按月向市就业服务局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人员花名册》(附电子文档)、《劳动合同》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于每月15日前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核实,并与失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由市就业服务局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按月发放见习期大学生的生活费。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大学生见习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凡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吸纳的大学生实际缴纳的由单位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向市就业服务局申请本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电子文档)、《劳动合同》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大学生见习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市就业服务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核实,并与失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转拨到用人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结合用款计划,根据劳动部门提交的补贴支付申请单及时拨付资金,以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包头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和完善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培训机构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有重点性的建立职业培训工作事前论证、事中***、事后问效的动态监督机制,要采取委托专人、聘请临时监督员或不定期抽检等办法,对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真实有效,培训补贴发放公正合理。
第十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区、旗、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区、旗、县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完成市里下达的各项就业目标情况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就业再就业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旗、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