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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13日发表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领域

1.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法律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法律责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1),并附送非居民的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法律责任]《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糖业发展领域(农业机械维修、跨区作业、培训部分)

1.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法律责任]《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免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2.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法律责任]《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运输领域

1.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2.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经营者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检测的。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法律责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员未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已超期,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法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或者架设、埋设的。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法律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四)消防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法律依据]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应急状态使用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文化旅游市场领域

1.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责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气象领域

1.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七条规定,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成果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在限期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七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2.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在限期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七)退役军人领域

1.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在限期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领域

1.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5.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6.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未按规定缴销***没有违法所得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吿***使用情况。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7.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吿表和有关资料,逾期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化和旅游领域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法律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4.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法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5.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法律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法律责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6.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法律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法律责任]《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法律责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交通运输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禁止擅自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主要原因是经营者为防止货物扬撒、脱落而采取临时性或活动性的加高车辆栏板等措施而导致营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技术数据有差异,首次被发现,经营者能够在执法人员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效期内改正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核实属实的。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国省道、县乡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的。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法律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首次发现,能够立即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7.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首次发现,能够立即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8.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首次发现,能够立即改正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气象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信号,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九条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领域: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能及时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有效证明的,或者执法人员在运政系统中可查询到有效道路运输证的。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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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7:04:4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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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宁晋县北河庄镇坚持三个结合搞好三夏生产
  80. 荣全出席市公安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会议
  81. 任丘市小手拉大手同心创三城志愿服务活动启动
  82. 市长王会勇到邯郸县调研曙光预制装配式住宅产业化项目
  83. 铜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8年12月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84. 我市对削减煤炭总量任务再细化
  85.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铜川市第二届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侧记
  86. 关于开展辽源市2018届三支一扶大学生体检的通知
  87. 市人社局认真学习贯彻市政府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安排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8. 新区人社局对协理员进行年终考核
  89. 王益区2016年春风行动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公告
  90. 关于延长2016年铜川市增补合同制消防文员报名时间的通知
  91. 人社部将曝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92. 巴中市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活动启动
  93. 临城县举行万福社区党总支成立揭牌仪式
  94. 青春之歌在广袤田野唱响——写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十周年之际
  95. 我市将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96. 推动老年健身科学化普及化常态化发展全国老年人健步走大联动在邯启动
  97. 易县举办精准扶贫劳务协作暨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
  98. 衡水二院外地对标聚焦发展内涵提升
  99. 宁晋县物价办建立价格鉴证服务援助制度
  100. 图解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