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8月1日修订
ZBGS-2016-31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三、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四、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五、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处的,处800元罚款。
七、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处5000
元罚款。
八、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处5000
元罚款。
九、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二)强迫旅客乘车;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2.《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三、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四、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十五、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十六、客运经营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十七、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口岸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十八、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在重点路段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且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查处三次以上的;或客运站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的;或沿途停靠上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靠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市际班车、省际班车,12个月以内,同一线路每台车辆三次以上被查处的,建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本市县际班车,12个月以内,同一线路每台车辆三次以上被查处的,吊销相应班线经营许可,或者抄告许可部门撤销、变更其经营许可。
十九、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一、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二、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二)处罚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12个月以内,同一车辆,三次以上被查处的,建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三、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二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注:珠海取消维修许可,不执行吊销)
二十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二十七、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二十八、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十九、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三十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三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三十五、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刘
三十六、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货)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货);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七、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八、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十九、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四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四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四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四十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四十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处理,并抄告公安交警部门及所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四十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注:不含出租车)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处以警告。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2.《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五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
四十七、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注:不含出租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减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查处、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八、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减轻处罚: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查处、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客运包车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并形成规模的;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九、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5天以内的许可证件,或者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使用有效期超过15天不满1个月的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一般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许可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减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查处、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较重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停止经营后再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且规模较大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不满1个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罚款。
3.一般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许可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客运站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两次及以上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不满1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处罚; 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五、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被责令限期投保但拒不投保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六、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被责令限期投保但拒不投保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七、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被责令限期投保但拒不投保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八、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申办道路运输证已受理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五十九、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处以警告。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六十一、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六十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注:和标准第十八条等价适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在重点路段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且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查处三次以上的;或客运站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的;或沿途停靠上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靠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三、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无上、下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且途中上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四、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六十五、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六十六、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六十七、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六十八、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六十九、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紧急情况、车站售票等客观原因更换车辆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七十、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在3天内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移交原许可部门注销相关证件。
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刘
七十一、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且不能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七十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或超过2个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七十三、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增加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的;或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的;或改装车型、改装主要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的;或使用擅自改装的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七十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货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二)处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七十五、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注:建议适用标准第三十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七十六、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注:建议适用标准第三十一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七十七、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注:建议适用标准第三十二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七十八、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建议适用标准第二十九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七十九、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减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查处、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长期非法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5天以内的许可证件,或者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使用有效期超过15天不满1个月的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 一般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许可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 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减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查处、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申办道路运输证已受理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八十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处以警告。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两次以上查处的,处200元罚款。
八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八十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放行,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造成路面严重污损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或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八十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从重处罚:第三次以上查处;或超过2个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八十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核查属实的;或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栏板,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 从轻处罚: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改装车型或用途或总成部件;或增加(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擅自改装车辆影响安全技术性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九十、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已具备相应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较重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停止经营后再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长期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且规模较大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九十一、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不满1个月的货运站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罚款。
3.一般处罚: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许可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货运站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九十二、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二)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两次及以上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九十三、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注:对照标准第三十五条选择适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货运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载、超限配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九十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十五、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 .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十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 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十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十八、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十九、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一百零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的;或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的;或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或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特别从重处罚: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零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零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零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零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重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特别从重处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被责令限期投保但拒不投保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特别从重处罚: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零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被责令限期投保但拒不继续投保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特别从重处罚: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零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且不超过15日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超过3个及以上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一百零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一百一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一十一、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一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一十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一十四、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3.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4.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一)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六、转让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的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的,吊销营运牌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3.从重处罚:查处三次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七、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转让给非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转让给非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的,吊销营运牌照。
(三)处罚等级划分
吊销营运牌照。
一百一十八、出租车经营者未配置、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或者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标明出租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九、出租车经营者未在指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专用车身颜色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标明出租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出租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去除出租车车身颜色、清除出租车专用标识、拆除出租车专用设施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再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去除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清除、拆除出租车标识和服务设施。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处5000元罚款。
一百二十一、出租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人次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每人次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处200元罚款。
一百二十三、出租车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核定的营运任务或者提出的营运收入、承包费调整方案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进行合理调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采取适当降低承包费等措施,由出租车经营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和驾驶员合理承担风险。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营运十五日;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不作具体规定,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一百二十四、出租车经营者不维护和检测出租车辆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对出租车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五、出租车车体或者车内服务设施破损仍投入
营运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对出租车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六、出租车经营者不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购买但拒不购买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购买,拒不购买的,吊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购买。
2.特别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吊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一百二十七、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核定区域经营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二十八、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二十九、出租车驾驶员载客不使用计价器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二)使用计价器并按规定收取租车费用。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出租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一、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或者最短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二、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九)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三、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着装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一项规定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四、出租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一项规定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五、出租车驾驶员未在指定的位置摆放服务监督卡或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一项规定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六、出租车驾驶员载客时在车内吸烟、饮食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持车身、车厢整洁,载客时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食。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七、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八、出租车驾驶员在机场、码头、口岸、站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专用候客站,不遵守营运秩序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遵守机场、码头、口岸、站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专用候客站的营运秩序。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三十九、出租车驾驶员非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四)非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五项规定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客运***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六)按规定出具客运***。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六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一、本市出租车驾驶员回程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上客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出租车在核定区域外搭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上客。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第二款: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七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二、出租车驾驶员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营运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不得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三、出租车驾驶员侵占乘客财物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七)对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四、出租车驾驶员殴打乘客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八)不得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五、出租车驾驶员骗取乘客财物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八)不得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百四十六、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或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首次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十二个月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首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首次违反规定,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四十七、非出租车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或者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出租车车辆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标识和服务设施,假冒出租车进行经营。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处1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八、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两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一百四十九、外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外市出租车驶入本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千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车辆。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一百五十、外市出租车驾驶员未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或者未在夜间熄灭顶灯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外市出租车驶入本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应当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
一百五十一、外市出租车驾驶员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站场以外搭载回程乘客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项:外市出租车驶入本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以外搭载回程乘客。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
一百五十二、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或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利用出租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一)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或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利用出租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运牌照。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运牌照。
(三)处罚等级划分:
吊销从业资格证、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运牌照。
一百五十三、出租车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四、出租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实行经济承包经营。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六、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七、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顶班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八、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100元罚款。
一百六十、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证)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100元罚款。
一百六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运送旅客前往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应当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旅客直接送达目的地。回程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需回程载客的,应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处100元罚款。
一百六十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六十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六十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六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一百六十六、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八、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九、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出租汽车违规收费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七十一、出租汽车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七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七十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一)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二)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七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一百七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特别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吊销经营许可。
一百七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特别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吊销经营许可。
一百七十九、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不含出租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八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不含出租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 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 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八十一、超越从业资格证件(不含出租车)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一)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超越核定范围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超越核定范围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百八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存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情形的处罚(危险化学品除外)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部门制定。
(二)处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从重处罚:第二次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3.特别从重处罚: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
一百八十三、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罚款。
3.一般处罚: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2.5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4.5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四、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一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3000元罚款,国省道处5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擅自占用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1米以上、2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6000元罚款,国省道处8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擅自占用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下,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擅自占用普通公路4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3米以上,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五、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4000元罚款,国省道处6000元罚款。
3. 一般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8000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较重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六、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一般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较重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2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经执法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5万元罚款。
4.较重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3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百八十八、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3.较重处罚: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违法作业已造成安全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九、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下,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上,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2000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4000元罚款。
3.一般处罚: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6000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8000元罚款。
4.较重处罚: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1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1.5万元罚款。
5.从重处罚: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有关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经检测未超限或者经批准超限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并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后方可继续行驶。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尺寸超限)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批评教育后放行。
2.从轻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4.一般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四)(重量超限)处罚标准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