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2年1月30日)
1、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时限和保修责任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时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可与物业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若协商无果或出现争议时,可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保修,并可对其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或要求退房的,属民事纠纷,业主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等途径解决。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多长?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2年。
3、玻璃幕墙的使用年限和保修年限?
答:玻璃幕墙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不低于25年,保修年限为2年。
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开始算起?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过了保修期后房屋漏水应由哪方负责维修?
答: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八十一条的规定,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因此过了保修期后房屋漏水应根据漏水部位由业主共同或独自承担维修责任。
6、建筑工程主要存在哪些质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渗漏、开裂、空鼓等,一般称之为质量通病。究其原因,一般与设计、材料、施工和使用维护等有关,有些通病是由一个因素引起的,也有的是几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最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我们的建筑施工仍以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工人施工的精细化、标准化程度不够,在细部构造和工序保护上出现了缺失;二是由于建筑材料的特性所产生的,不同材料的交接部位容易因为热胀冷缩变形性能不一致而产生开裂。从统计结果看,现在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绝大部分属于质量通病,不会影响到房屋结构安全,市民不用过分紧张。但这些问题却会影响到建筑的美观及正常使用,为逐步消除质量通病,我们也会不断研究出台有关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
7、房屋质量投诉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或信息?
答:投诉人应如实告知姓名、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地址、与产权人关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质量缺陷特征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处理要求以及与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的结果。
8、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答: GB 50325-2010(2013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