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郭某投诉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0]75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桥南投复[2020]35号《关于郭某投诉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
我于2020年5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不合格的“nikka一甲日本威士忌原酒液51.4度正品进口余市竹鹤宫城峡500ml”产品,投诉案号为1440***********2427093474,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受理。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作出结案回复,告知我被投诉人不在登记的注册地经营,因此找不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告知我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的做法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此外,被投诉人在5月29日通过网购平台问我是不是进行了投诉,并把投诉工单发送给我,随后也下架了所有商品,这明显是被申请人故意包庇被投诉人,且欺骗消费者,其做法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5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我局反映其与被投诉人的消费争议问题,要求赔偿损失,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我局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于2020年5月29日、6月16日及6月23日分别依法组织到被投诉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23号的登记地址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人都是关门状态无经营行为。经多次到现场核查确认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与其注册登记留下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
第三,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我局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后,已多次对被投诉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人都是关门状态无经营行为,且无法与该公司注册登记留下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我局根据相关规定拟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此外,我局于2020年6月26日再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被投诉人的联系地址是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某号某街某座某梯,我局于6月30日再次到上述地址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人涉嫌存在销售无中文标识酒类的违法行为,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第四,申请人的第一份投诉是反映被投诉人的消费争议问题,要求赔偿损失,经营地址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某号,其未要求书面回复,我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25日将核查及调解结果回复申请人。申请人第二次举报的时间为6月26日,其举报被投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涉案产品,经营地址是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某号某街某座某梯,并要求书面回复。6月29日,申请人要求我局对其第一份投诉进行书面,我局于同日作出番市监投终调[2020]063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并于7月1日寄送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第二份举报,我局也于7月15日作出穗番市监桥南举复[2020]41号《关于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告知函》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并于7月15日寄送给申请人。至此,我局所承担的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5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反映其向被投诉人购买的涉案产品属于进口产品,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及进口报关单等情况。被申请人于5月25日进行受理。后被申请人分别于5月29日、6月16日及6月23日前往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某号的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均未开门营业。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上述现场核查情况及拟将被投诉人载入实地查无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有关情况。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要求将上述平台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及番市监投终调[2020]063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7月1日寄送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核准被投诉人变更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某号某街某座某梯。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反映被投诉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涉案产品,并向被申请人提供被投诉人变更后的经营地址。6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上述地址进行检查。7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日本威士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番市监桥南举复[2020]41号《关于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已根据其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等有关情况。
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第一次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并未开门营业,在被投诉人被核准变更经营地址后,被申请人作为核准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却未能及时更新调查信息,仍继续对被投诉人变更前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并答复申请人无法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及决定终止调解等相关情况的做法不妥,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的复议请求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桥南投复[2020]35号《关于郭某投诉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