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验制度起诉产品质量获法院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活跃,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法院审理的产品质量责任案件也频频增多。近日,天河法院审理一宗消费者因购买的T恤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起诉销售者要求退还货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最终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原告葛某于2012年3月21日在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由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品的“短袖T恤”2件,价值158元,由被告出具***确认。该商品在吊牌标签上标注面料成分为100%丝光棉,而在永久性内标签上标注成分为棉75%,涤纶25%。原告提交了广州纺织服装研究院纺织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涉案商品实测值为聚酯纤维85.3,棉14.7,检测费用为960元。原告主张涉案商品标注的100%丝光棉含量与实际成分严重不符,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8元并增加一倍赔偿158元,赔偿检测费960元。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答辩称:该短袖T恤系由“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该贸易公司以专柜形式在被告场地销售,被告仅是提供收银服务。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与“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场地销售的商品不同,销售商品在标签上标注的成分均为14%棉和86%聚酯纤维,吊牌上没有条形码,被告不可能在商品上贴被告的标签,被告的收银小票上的店内码与涉案商品上的条码不同。且短袖T恤经由资质的机关检验,测试结论为14%棉,86%聚酯纤维,符合FZ/T73008-2002的标准要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或者使用了涉案商品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涉案商品标注的成分“100%丝光棉”与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实际成分严重不符,实际检测值为聚酯纤维85.3、棉14.7,因此被告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8元并按价款赔偿一倍的损失158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检测费用960元也应当支持。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虽然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但未向法庭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答辩观点,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葛某支付的货款158元,并向葛某赔偿158元及检测费960元。
法官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需要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大量此类案件均以商家愿意以高出赔偿款金额调解结案,但法官认为,与其在事后寻求补救方法,生产者不如在市场竞争上树立品牌意识和企业法律观念,销售者加强进货检验制度,打造良好的社会生产销售环境。另外,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天河法院 通讯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