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原因工伤残人员工伤待遇,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21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7】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6﹞77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