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迎政房征决字[2019]2号
为确保解放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迎泽区柳巷街道办事处作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迎泽区柳巷街道办事处对在工程规划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迎泽区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二、补偿方案内容附后(注:此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迎泽区财政局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活动。
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迎泽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