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失效关于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空置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空置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价费发〔2018〕18号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牡丹区物价局、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空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前期住宅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70%收取。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二、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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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价费发〔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