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保障民生指标实现创先进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2012年,根据省政府民生创先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扩大参保覆盖面,重要民生指标实现“创先进位”。
一是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资251元,调整后的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达到2049元(含取暖费),居全国第4位。二是统筹提高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60岁以上农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由月人均55元提高到85元,由西部末位上升到第4位。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筹资水平由人均300元提高到4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达到7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居全国前列。四是进一步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住院费支付比例平均由80%提高到85%,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居全国前列。五是进一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由1314元提高到1698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由696元提高到1052元;月人均怃恤金由625元提高到 670元,待遇水平居西部前列。同时,根据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了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大病二次补助,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整合了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完成了“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2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5.68万人、165.3万人、37.88万人、49.18万人和28.16万人。全省新型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00.2万人、5.93万人,全面和超额完成年度扩面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