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
《纳雍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纳雍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纳雍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纳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以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本县人民政府所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轮换经营、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实行均衡轮换,掌握轮换节奏,服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轮换调节粮食市场。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及粮食贷款利息等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负责在县级储备粮轮出销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储备粮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轮换贷款,及时审批发放轮换采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的信贷监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储备粮轮换有关政策及规定;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
(三)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行情,及时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减少轮换差价,节约轮换费用;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购销合同及原始凭据),对轮换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县级储备粮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三章 轮换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纳雍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下达。因应急调控需要,经纳雍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成品粮实行动态轮换,大米每年轮换4个批次、中小包装菜籽油每年轮换1个批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储存的;
(三)不宜储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应当经纳雍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轮换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原则上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原则上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部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县政府在应急调控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临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为避免超架空期轮换,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督促调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轮换计划。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行情调研,选择最佳时机开展竞价销售和采购,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合理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及轮换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据实拨补。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大于入库存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据实上缴县财政;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据实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等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轮换计划拨付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县级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经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宜继续储存,所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由县财政局从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中扣除。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的贷款。县级储备粮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县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按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对实行动态轮换方式的成品粮储备,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所需资金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筹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采购入库检验制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采购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验收检验制度。储备粮采购入库平仓结束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县级储备粮出库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每批次县级储备粮轮换结束15个工作日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轮将换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发现销售或入库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并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或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县发展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展改革局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县级储备粮;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县级储备粮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六)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粮采购、销售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纳雍县发展改革局、纳雍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丨纳雍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