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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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1月7日上午10时许,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鄄四路南段批发门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徐某某经营的“某某方便袋批发”及王某某经营的“某某方便袋批发零售”门市,均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王某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鄄城公安提醒:鄄城警方将全面强化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开展集中检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对违法者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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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3:07:2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