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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0日发表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与统筹我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以下简称“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主要包含弃土排放、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及海上运输等4个环节,下同)应急救援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各级政府、行业各部门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结合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三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六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三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七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 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

  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

  1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14.《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

  15.《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6.《深圳市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监管办法》(待发布)

  17.《***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 号)

  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 号)

  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21.《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版)

  22.《关于印发

  2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2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2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安全管理,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各单位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各环节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托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充分利用现有各种信息平台及自动化设备,提高预防、监测、预警、治理及应急处置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抢险专业水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事故的基础能力。

  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弃土海上外运事故权威信息。

  (四)现状及安全风险形势

  1.我市弃土海上外运现状

  根据分析预测,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超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根据前期摸查情况,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我市每年仅可处置7830万方建筑废弃物。因此,我市弃土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我市工程建设弃土的排放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弃土外运临时装船点将长期存在并持续增加。

  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提供的情况,全市从事弃土海上外运的码头、泊位等主要有3处,其中上步码头1处在用(年运力约300万方,已纳入临时装船点),土洋沙鱼涌码头(年运力约300万方,已纳入临时装船点)和月亮湾码头(年运力约300万方)等2处近期将启用,年海上外运能力约1300万方。同时,经市政府原则同意,我市弃土外运临时装船点共有8处,分别为上步、沙鱼涌、盐田东港区、大铲湾三期、宝安综合港区、煜硕、茅洲河、东宝河临时装船点等,年设计运力共约5620万方。其中,上步现状正常运营,沙鱼涌近期将投入使用,煜硕正在变更运营单位,茅洲河正在补办相关手续,大铲湾三期和盐田东港区正在抓紧建设,宝安综合港区正在协调进场道路和鱼塘清理问题,东宝河临时装船点暂不具备开工条件。

表1 弃土海上外运码头及临时装船点

  2.安全风险形势

  (1)弃土排放方面。全市现有弃土出土点主要包括房屋、市政、轨道、高速、水务等各类建设工程,出土点遍布全市各个区,建设单位与运输公司签订专门的弃土运输合同,委托运输公司专门从事本建设工程的弃土外运工作,并在合同中明确运输路线与倾倒目的地。在出土点弃土排放装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装车过程中弃土飞溅导致伤害,运输车辆失控或操作失误导致伤害,装车过程中挖掘、装载机械设备误操作或失控导致伤害,出土工地临时堆土点堆砌及挖掘坍塌导致伤害,其他非工作人员入内引起的伤害等。

  (2)道路运输方面。据统计,截止2017年11月,全市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共有206家,从事运营各类合格泥头车共计12***0辆,全市可以批准运输的主要基本货运通道有29条,具体泥头车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按照一定的原则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定确定。泥头车道路运输的主要风险包括:泥头车装载的弃土以及引起其他物体飞溅导致伤害,泥头车超速、失控、误操作等导致伤害,其他车辆或交通工具引起的泥头车事故导致伤害等。

  (3)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方面。目前全市从事弃土海上外运的码头、临时装船点、泊位等主要有3处,弃土转运量严重不能满足我市工程建设弃土的排放量,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临时装船点会长期存在,同时也将不断增加,具体见表1。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的主要风险包括:主体结构建设过程中,违规作业、交叉作业等导致伤害,存在安全风险;作业过程中车辆指挥调度存在问题导致伤害,临时装船点范围内车辆伤害,承接倾倒弃土的船舶倾覆等。

  (4)海上运输方面。目前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主要为中山与珠海两地的相关区域,装载弃土的船舶从各临时装船点出发,按照通航安全评估推荐的航线,并根据当时气象条件进行海上运输。主要风险包括:由于船舶不适航、装载不良、碰撞、搁浅、触礁以及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船舶和人员伤害。

  (五)事故分类及分级

  1.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分类情况

  根据我市弃土海上外运现行各环节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情况,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1)弃土排放生产安全事故:指我市建筑、交通和水务建设工程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在排放装车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事故。

  (2)弃土海上外运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指弃土从出土工地装车,在规定时间经指定运输路线进行运输,抵达指定码头或临时装船点的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事故。

  (3)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生产安全事故:指弃土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过程中,包括主体结构搭建、趸船设置、临时装船点范围内泥头车运输、弃土倾倒等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事故。

  (4)弃土海上运输突发事故:弃土海上运输船舶经指定航线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故,包括船舶本身及外部环境(船舶碰撞、触礁、天气等)引发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事故。

  2.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分级

  参照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海上运输等突发事件有关规定,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本预案将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等级。

表2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分级

  (1)特别重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 重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

  造成3人以下死亡;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六)应急预案体系

  深圳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应急预案、区级各环节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及企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

  1. 市级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和各环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等;其中《深圳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的统筹与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配套机制(如市公安交警局《交通拯救工作管理规范》、《交通事故救援操作规程》等)。全市有关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市级、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如下:

表3 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市级、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名录

  2. 区级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根据市级及部门级弃土海上外运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区级应急预案,包括弃土排放、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及海上运输等各环节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等。

  3. 基层(街道办事处)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区级及区各部门关于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的应急预案制定基层应急行动方案。

  4.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在弃土海上外运中承担的工作等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七)本预案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市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本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别(Ⅲ级)弃土海上外运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级别(Ⅳ级)突发事件。

  2.发生较大(Ⅲ级)级别以上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时,已有相关环节市级专项应预案的,启动该环节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没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具体为:弃土排放环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启动《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环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启动《深圳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上运输环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启动《深圳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深圳市海域污染应急预案》或《深圳港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环节及其他未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情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3.发生一般(Ⅳ级)级别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时,启动区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相关环节的专项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一)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建设的市领导担任,主持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建设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审查突发事故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局长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建筑工务署、市轨道办、市公安交警局、区政府、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自卸车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置见***1。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统筹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确定较大以上级别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市范围内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应急救援;

  (4) 协调相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关系,指挥协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防和救援应对工作;

  (5)指导开展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6)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弃土海上外运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人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工作人员组成。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弃土海上外运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警信息;

  (4)建设和完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5)组织对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6) 负责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7)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舆情应对综合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协调舆情监测、新闻发布、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物资、成品油及电力资源等的统筹、调配等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3.市科技创新委:在我市科技计划鼓励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弃土海上外运应急技术领域的研发。

  4.市财政委:保障落实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相关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污染控制及督促事故单位依法消除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及道路(含桥梁、隧道)损毁的抢修、抢通;负责泥头车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及应急调度;指导规划港区内临时装船点的建设,负责规划港区内临时装船点的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8.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为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中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市教育局:协助组织涉及校车、学生及校园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12.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建设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核实应急通讯录(见***8),确保应急通讯录的有效性;负责抢险投入的核定,保持抢险队伍的应急救援积极性;统筹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发生时,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和制定现场救援实施方案及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经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级别事故的调查工作,并配合省政府调查组、***调查组开展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15.市城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城市管理资源的协调,负责救援现场周边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清洁队伍协助疏通障碍物;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弃土海上外运有关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事故预警信息。

  17.市应急办:及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向市领导报告;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应急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和总指挥的指令,负责请求上级应急部门协调省内外应急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8.市建筑工务署:负责调配所管辖范围的相关建筑工程应急救援装备,与市住房建设局一起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弃土排放环节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等。

  19.市轨道办: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企业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有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的抢险工作。

  20.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综合考虑弃土外运临时装船点地处偏远的道路交通情况;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21.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规划港区外)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并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将事故预防与应对工作资金纳入本区(新区)财政预算,保障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

  22.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弃土海上外运海上运输环节的事故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3.深圳警备区:按应对事故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参与应对事故,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2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对事故,负责组织人员搜救及抢险救灾工作,会同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建筑施工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5.武警深圳市支队:按应对事故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工作。

  26.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中受损的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27.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受损的燃气管道及燃气场站等配套设施。

  28.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受损及受污染的供水系统及配套设施。

  29.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听从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负责做好会员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会员单位应急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等。

  (四)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事发地的所在区(管委会)和参与应急处置的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牵头,联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市住房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和参与应急处置的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见***2)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新闻发布组、抢险救灾组、现场监测组、医疗保障组、外围警戒组、交通疏导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11个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3)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4)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 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等措施;

  (6)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7)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8)负责统计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救援、所投入的资源及损失等数据以便优化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1.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包括弃土排放、弃土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及弃土海上外运等各环节的应急专家库(第一批专家信息详见***9),定期不定期召开研讨会,研判应急形势,根据事故应急需要遴选专家库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六)专业抢险救援队

  1.专业抢险救援队组成

  为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等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依托市各应急指挥部所属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关于建筑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泥头车道路运输、港口航运及海上运输等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处置建构筑物垮塌、泥土疏导、运输车辆事故、运输船舶事故、人员抢救、电力系统损毁、燃气排水系统损毁及其它设备倒塌等的应急救援工作。

  2.专业抢险救援队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充分发挥就近应急资源组织实施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1)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熟悉弃土海上外运涉及的环节和救援环节,了解主要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订科学的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不断提升专项应急救援能力。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防工作贯穿于弃土排放、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的规划建设与运营及海上运输各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基于现有弃土海上外运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综合提升弃土海上外运全链条、全流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与应急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损失。

  (1)弃土排放环节: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在弃土排放现场要做到专人监管弃土排放工作,制定工地出土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定期检查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严禁给运输车辆超装、乱堆,制定弃土排放管理台账,做到每一车泥土登记运输车辆(含司机)、倾倒目的地,以便与临时装船点高清监控进行配套管理。

  (2)道路运输环节: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罐式车辆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10号)及《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泥头车、罐式车达标管理及规范“两牌两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港货〔2016〕166号)等要求,加强泥头车营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参与弃土海上外运车辆均需在交通运输部门取得合格证书及有效备案(“档案号牌”和“备案合格证”),司机均需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对司机的安全驾驶(防御性驾驶)培训,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审批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限及倾倒目的地进行作业,严禁疲劳驾驶、超载及中途倾倒行为,严格控制车速(特别是经过路口、弯道、桥梁、隧道及人员密集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泥头车进行定期检验及维修保养等。

  (3)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环节:加强临时装船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深圳市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监管办法》关于弃土临时装船点建设及运营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安全检测与评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布设等,降低临时装船点固有安全风险,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特别是泥头车在进出临时装船点倾倒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防跑车、溜车),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4)海上运输环节:加强海上运输承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海上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运输船舶类型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条件,加强各方沟通联系,预防弃土海上运输环节事故的发生。

  2.监测

  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监管部门建立本环节的信息化监测系统,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弃土排放点监测,同时加强日常实地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及时上报、上传弃土排放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泥头车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泥头车车辆安全的检测监测,加强司机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及时消除车辆及司机的事故隐患;市交通运输委及各区政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临时装船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监测,督促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对弃土倾倒过程及在装船点范围内运输的泥头车监测,及时消除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对泥头车在道路运输过程进行监测,包括在泥头车上安装监控设备,对违规作业(无证车辆、违规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运输、中途倒土等)的泥头车进行重点打击,在泥头车集中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段内加强日常巡逻,防止事故的发生。

  深圳海事局建立弃土海上运输船舶监测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强化对弃土海上运输船舶本身安全及运输过程中安全监测,及时督促企业与船舶消除事故隐患。

  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信息或事故发生后可能升级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红色(Ⅰ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

  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

  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

  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

表4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警分级

  (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主体企业、街道办、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等)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请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市、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相关规定操作,预先设定发布内容,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发布流程,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弃土海上外运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Ⅱ级以上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Ⅲ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Ⅲ级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网站、深圳海事局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Ⅳ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预警信息由涉事所在区政府参照市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发布,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泥头车运输企业、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单位、船舶企业及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相关单位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领导启动本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级别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分环节负责、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建立弃土海上外运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各类、各级应急资源的有效衔接与联动。

  1.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2、120、12395(海上)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向本市驻军、武警部队及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非事发企业参与机制

  涉事单位的附近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船舶运输企业有义务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较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发生后,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单位、建筑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部分泥头车公司、船舶企业及其他获悉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向市政府、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及事发地所在区(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报送事故信息。

  (1)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事故涉及企业负责人;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所在地的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抢险快报见***4)。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信息报送流程详见***6)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委。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市住房建设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人员应按照企业日常应急处置方案或要求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人员救助,减少事故的危害,为后续应急救援打下良好基础。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处环节主管部门为先期处置负责单位,应立即启动对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先期现场处置方案详见***7)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为较大以上级别,先期处置分为事故所处环节主管部门先期处置和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两类。

  (1)事故所处环节主管部门先期处置

  在应急指挥部或所属地区政府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处环节主管部门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相关企业开展抢险救援,科学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由专门的信息员上报整个事故情况。

  当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政府到达现场后,事故所处环节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事发属地区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由专门的信息员上报整个事故情况。

  当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内较大等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须抢救人员时,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单位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

表4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Ⅲ级(较大)应急响应: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确认为较大级别或一般级别升级为较大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的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工作。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确认为重大级别或者升级为重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5)

  4.指挥协调

  本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指挥协调措施:

  (1)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事发地所在区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2)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5)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5.处置措施

  Ⅲ级(较大)以上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各环节对应的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执行(参见表2与***7),同时应急指挥部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4)启动突发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故提供资金保障。启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

  (5)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室内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6)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车辆、工程机械等设备设施和其它障碍物等;

  (7)迅速抢修事故导致的水、电、气及交通等系统的破坏,降低由于该类系统损坏造成的其他衍生事故损失等;

  (8)组织动员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响应升级

  因弃土海上外运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多个区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区参与应急处置,适时联系驻市驻军驻警和预备役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事故将波及周边区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事故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的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抢险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7.社会动员

  根据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本市范围内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8.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现场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弃土海上外运事故抢险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弃土海上外运事故救援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9.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救援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接收、使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金融办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弃土海上外运事故,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主责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有关文件对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恢复与重建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受到事故影响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委、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政府单位和企业应主动配合市政府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特点,依托现有的武警现役消防队伍、资源保障应急队伍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本市应对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各环节共用)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各环节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根据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情况,依托现有建筑工程专业应急队伍、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自卸车协会、海上搜救中心等组成本市应对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弃土排放、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及海上运输等)各环节的专业应急队伍。

  3.应急专家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建由施工(含建筑、水务、地铁、燃气等各类工程)、消防、电气、港口航运、应急救援、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为制定处置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事故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1. 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预防和应对的经费,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事故应急的需要。

  2. 市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严格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处置事故时所需财政经费,由市、区政府根据现行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进行负担。各区(新区)必须保障处置事故所需经费。

  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5. 对不属于深圳市财政支出的单位参与应急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执行。

  (三)物资保障

  1.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区应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五)交通运输保障

  1.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2.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期间,配备由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立即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治安保障

  1. 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3.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七)人员防护保障

  1.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 在弃土海上外运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事故处置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组织通信管理局及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救援工作。(弃土海上外运主要应急装备详见***10)

  (十)室内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十一)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牵头分工负责,市科技创新委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十二)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十三)法制保障

  在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法律支持。

  (十四)其他应急保障

  弃土海上外运事故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本预案演练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预案演练机制,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相关预案演练

  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对应的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对应环节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相关企业预案演练

  各弃土排放、道路运输、临时装船点建设运营及海上运输企业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险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相关应急物资储备等均处在有效范围内,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二)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各环节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相关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责任与奖惩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弃土海上外运事故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 弃土,本应急预案所称弃土,是指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地铁、交通、水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 临时装船点,本应急预案所称临时装船点,是指政府规划建设或批准建设的用于开展弃土海上外运的码头、泊位等专门的弃土装船场所。

  3.“两牌”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的车辆号牌外,需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有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备案的“档案号牌”,标有所属企业在深圳登记注册(或备案托管)的企业和车辆档案编号等信息。

  4.“两证”即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所有司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外,需持经市交通运输委对其《从业资格证》审核备案,并经自卸车行业协会对其培训合格后发予的“备案合格证”。

  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机制,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2)备案

  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编制,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参照本预案及弃土海上外运各环节市级、市各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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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22:30:2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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