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须知
一、贴息范围
此次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的出口等。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方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所有纸质及电子材料一式三份。纸质材料A4纸尺寸,每份按照以下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电子数据需刻录在光盘上,且光盘上要标注企业全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并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以上情况,如无也要在报告中写明没有此类情况)
法人签字必须是钢笔或水笔亲笔签名,不得以签章代替,如果委托他人签字,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二)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详见***1)及电子数据;
表格中每个项目都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空缺。企业银行帐号必须正确,否则影响贴息资金拨付,如在申报后有变化,应及时与我处联系,及时变更。
(三)《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2)及电子数据;(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四)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技术出口合同及复印件;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及复印件;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复印件;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复印件;
(九)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九)项材料报送时需同时递交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当场退还企业。
四、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期限
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照上述要求,将齐备的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光盘)一式三份,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到上海市商务委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五、材料的审核和上报
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联系人:居新平52881520
张燕萍52881503
周琳琳52881502
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904室
附表:
1、申报说明(***1)
2、《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2)
上海市商务委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二O一O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