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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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日前,市国资办、市外资委、市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可以从事投资的外资企业。由外资整体并购国有企业而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由外资部分或中外投资者(包括外国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联合并购、外方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含25%)而变更登记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并安置其职工的,可从交易价格中抵扣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外资并购本市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参照该办法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4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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