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撤销两个医疗机构广告证明审查提示
各媒体单位:
近日上海南山医院、上海宏康医院在本市媒体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与上海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卫生局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了撤销该两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一、即日起,各媒体单位不得依据沪医广证字[2006]第132号《医疗广告证明》为上海宏康医院发布含有专业技术内容的医疗服务广告;不得依据沪医广证字[2006]第166号《医疗广告证明》为上海南山医院发布含有专业技术内容的医疗服务广告。
希望各单位加强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严格按照医疗广告成品出证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篡改。本市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将对违法者作出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