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通告
为了严厉打击涉***、涉爆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本市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持有各种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厉打击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滋扰等为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如数交出***支、弹药和爆炸物等犯罪工具。对投案自首的人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被依法羁押的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尚未侦破的案件线索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同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的线索。对勇于同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举报涉***、涉爆、涉毒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一经查实,予以重奖。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