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关于印发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已建成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分散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可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及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应符合《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建设部门将通过环保验收后的项目移交给管理部门,同时一并移交相关的建设资料。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镇(街)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在镇(街)的指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等);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五)管网及设施要提交接入区管网信息系统的数据。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运行维护经营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验,并配有从事过相关工作经验的管理工作人员,运营单位不得转包。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运营单位不得分包。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的有关规范、标准;
(二)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建立健全组织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工作;
(三)制订承担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内容,细化管理标准,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保证设施规范运行;
(四)配合区主管部门对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按规定上报年度、月度计划以及月度运行维护相关报表;
(五)根据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污水处理站进出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
(六)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七)负责污水处理站场地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八)建立发生运行事故及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报镇街备案)并进行演练(每半年一次)。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根据各自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情况,结合以下内容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账,每次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记录内容要齐全,要有时间、地点、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同时有整改结果的反馈意见及整改结果:
(一)每天检查污水井、管道、拍门、污水收集沟渠和污水提升泵站,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盖板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做好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八小时内恢复;
(三)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时监测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水量,水量特别大或进水污水浓度特别低时,应电视检测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五)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六)每周检查快速渗滤池的填料层,防止重物压或有浸泡现象;
(七)每半年对调节池(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八)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中毒或爆炸事故;
(九)及时收割生态塘(氧化塘)内的水生植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
(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十一)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三)每年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因维护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需提前60 个工作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该类申请、批复情况书面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区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要逐步建立在线实时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区主管部门
联网。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应每月至少一次对COD、氨氮、TP三个基本项目进行检测。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水质基本控制项目进行检测。处理站收集范围内有工业企业的,应加检相关工业的特征污染指标。
(三)区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规定中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进行一次检测。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定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为了使运营单位正常地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约定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考核由区主管部门(每半年)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区主管部门每次组织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不少于本区内已建成运行数量的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考核,考核数量不少于已建成运行数量的50%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不定期考核由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按照《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表》的要求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考核成绩90 分以上(含90 分)为优;80—89 分(含80分)为良;60—79 分(含60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停用的,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三)实施考核通报制度,考核成绩为优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及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时组织考核工作,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1: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进水水质标准.doc
***2: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doc
***3: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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