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水务局依法严惩未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单位
7月23日,光明区水务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涉水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已出动1580人次,总计开展执法检查760次,已查处涉水违法案件21宗,其中已立案12宗,拟立案9宗,已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8份,处罚金额达149.5万元,同比增长339.7%,水政执法震慑效应显著提升。
区水务局全力以赴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治水新格局,有效推动水环境治理从工程向管理延伸、推动各级河长从巡河向巡流域延伸,以重拳出击,严厉遏制未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助力全区治水战役取得胜利。
案例一:某工地水土保持措施未落实,失责!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源,维持全区水土安全意义重大,且责任重大。
2019年5月9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红坳社区的某高速公路深圳段工程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标段的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宁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将里程桩号K20+300上游的一条雨水边沟缺口打开,因未做好场地疏导排水,导致沉积在边沟里的积水顺流而下,大量黄泥水漫流进入道路北侧厂房,造成水土流失。水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但鉴于已根据要求整改,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潘某和直接责任人刘某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目前已作出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应处罚标准规定,涉案施工单位被处以高达20万元罚款,其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1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导致大量黄泥水漫流进入道路北侧厂房,造成水土流失,对环境产生实质性危害。现阶段水土保持是全区治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为光明区消黑攻坚、水污染治理撑腰鼓劲,保证河道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规范指引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如施工现场设置预处理沉砂池、裸露土地和土堆及时覆盖绿网、低洼区采用沙袋拦挡等,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以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项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案例二: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动工,重罚!
水土保持是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水土流失严重危害水质安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责任,提高水土保持法治观念意识,做到文明施工,对于未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光明区水务局将严格执法、顶格处罚。
2019年11月5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对元昇厂片区某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隆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正在施工作业,挖掘机正在挖土,但该单位不能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水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工。2019年11月27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项目现场正在施工,挖掘机正在挖土,泥头车正在出土作业,现场不能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江某和直接责任人南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目前已作出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应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高达30万元罚款,其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3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的基础,是指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无视法律法规,不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该行为带来了巨大的水土流失风险,水土流失会给施工地周边环境和市政设施带来极大破坏,严重影响全区治水任务顺利开展。
规范指引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水土流失,有关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确保严格按方案动土动工,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即一切施工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保证水土维稳可行性、可靠性,规避生态风险。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将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作为动工的前提,指导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为行业树立生态、文明工地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