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德沃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67号
广州德沃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德沃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德沃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租赁仙村镇上镜村村民委员会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石新公路火车站对面。本项目占地面积3650平方米,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一栋1层厂房等。项目主要从事家居制造,年产书柜400个,木门1000个,衣柜800个,鞋柜200个。本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本项目总投资2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4万元,占总投资23.7%。
二、根据《报告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448号)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水帘柜水循环使用,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市政管网接驳前,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后排入箕裘岗涌。在市政管网接驳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开料、排孔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打磨工序设置于基本密闭车间内,打磨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油漆操作间、晾干房与UV涂装线废气分别通过负压收集,其中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UV涂装线废气一同由“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热压、冷压、封边工序产生的VOCs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VOCs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II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项目对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对于高噪声生产设备做好机座减震,车间内利用消音棉、消声措施,空压机等设备放置在隔声良好的机房内,通风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综合处理,合理布置车间内设备的位置,将高噪声设备设置在远离厂界的一侧,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VOCs0.5149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