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多举措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监管
为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过程中的过度治疗,上高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今年年初与29家医保定点机构签订了《上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2014年上高县全面落实《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今年是实行医保总额控制的头一年,上高县医保局积极探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方式。
一是组织督查小组,随时监督。上高县医保局抽调了财务、业务、医审三个科室的人员组成了一个督查小组,负责每月对全县29家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超支运行的定点机构必须提交当月运行分析报告和整改报告。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在保证参保人员正常医疗待遇和服务质量的同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合理用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管理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年终考核采取“激励约束,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出、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清算,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超出年度总额预算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弹性结算”机制,对未超出总额预算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结余部分可增加到下年总额指标数中。
四是对推诿病人等情况严厉查处。《协议》针对实行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推诿病人、降低服务标准等现象,做了严格规定,对推诿病人的情况每查实一例,根据具体情况从总额控制指标中扣除2-5万元。
经过一个季度的运行,上高县医保局对一季度总额控制指标超支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报,并对这3家定点医院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及时的分析和整改,为后阶段的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