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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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8号)的规定,中山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从,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每月1100元调升至1500元。
请各缴费单位知照并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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