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9月29日,市政府下发《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将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推动全市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一是保障范围。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是缴费办法。参保被征地农民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领取待遇。办法施行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实现年老的可少缴,困难的可帮扶,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三是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组成。根据不同征地时间,分段执行具体政府补贴标准,2003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的,政府补贴标准3500元/人;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征地的,政府补贴标准为7000元/人;2011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政府分别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不低于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各级政府土地收益分成比例分级承担。四是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了同城同待遇,根据2013年待遇计发标准,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为571.97元/月,远高于之前的85元/月。每年还能享受取暖补贴(1100元),以及国家每年提高养老金标准政策;退休人员如死亡的,还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2013年35480元;丧葬费:1000元),按规定享受遗属待遇,远远高于之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十八届三中全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和要求。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保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的充分肯定。为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成员单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加强部门协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实施细则,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通过召开调度会、实地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每周通报工作进展;印发开展宣传工作的通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目前,各区县陆续进入参保资格认定、公示、收缴保费工作环节,年底前将完成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