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森林公安局职能
兴山县森林公安局职能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直接参与侦破、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
2、组织指挥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3、加强法制建设,负责森林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民警职务执法、警务督察监督机制和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4、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培训扑火专业人员,参与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5、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森林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制度,负责本局森林公安民警的专业训练、晋升训练,负责民警警衔警级的升级、降级的审核申报和相关培训工作,以及基层所队领导的考查考核配备管理工作。
6、落实《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对本局森林公安民警的招录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和相关条令条例对所属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表彰奖励和查处民警违纪案件,监督落实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7、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督办和反馈上级机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负责森林公安机关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