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告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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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8日发表
按照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保证规划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下述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一、东至海拉南路、南至海达东街、西至居民住宅(海拉南路向西50米)、北至新桥东街范围内国有土地。
二、区环卫局停车场向东延伸至六公里加油站两侧5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
三、东至河槽、南至居民区、西至包钢职工住宅小区、北至海北东街范围内国有土地。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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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3:14:5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