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19佛山市禅城区沙岗置地陶瓷批发市场三区3座3号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
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08分许,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置地陶瓷批发市场三区3座3号商铺的仓库在拆卸货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作业概况
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WT4FXK;法定代表人:李润华;成立日期:2019年2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置业陶瓷批发市场三区3座3号(住所申报);经营范围:销售:建材、装饰材料、石材、陶瓷制品、五金制品及配件、钢材。
李润华,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系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发作业概况:2021年8月17日,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因仓库搬迁需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润华通知该公司股东钟源枢,让其安排人员到该公司设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置地陶瓷批发市场三区3座3号商铺的仓库进行货架拆卸搬迁工作。钟源枢通过其妻子许爱芳聘请王威平,并安排其2021年8月19日到事发仓库从事货架拆卸作业。同时进行了安全交底,暂不拆有货物的货架。事发时,由王威平独自从事相关货架拆卸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9日上午8时50分许,王威平到达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置地陶瓷批发市场三区3座3号仓库,对仓库内的货架进行拆卸。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在场司机李志创告诉王威平,去拆已搬空货物的第一个货架,还满载货物的第二个货架不能拆。上午9时08分许,拆完第一个货架的王威平,在未搬开货架上的大理石门套线以及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拆除了第二个货架货架底座的固定螺丝,导致第二个货架结构失衡,货架上的大量大理石门套线(每条长约两米,重约20公斤,约九十条)突然倾倒,倾倒的大理石门套线倾压覆盖在王威平全身,致使王威平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的司机李志创和在场其余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威平因伤势过重,后经到场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善后工作顺利进行。事发后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威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系在石湾镇街道一带以做维修为主的劳务人员,系本事故中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拆卸、安装货架人员。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威平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擅自拆除满载货架的固定螺丝,使货架结构失衡,货架上的大量大理石门套线倾倒,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现场监管缺失,对拆卸货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钟源枢在事发时不在现场,未能有效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及时制止王威平的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王威平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擅自拆除满载货架的固定螺丝,使货架结构失衡,货架上的大量大理石门套线倾倒,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2.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现场监管缺失,对拆卸货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钟源枢在事发时不在现场,未能有效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及时制止王威平的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李润华作为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威平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其责任。
2.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润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佛山市珀琅建材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2.石湾镇街道办要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搬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