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区直有关单位设立党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党组织,区各人民团体党组织,驻区各单位党组织,区属各企业党组织:
《关于在区直有关单位设立党组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2016年11月11日
关于在区直有关单位设立党组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党组作用,从严抓好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根据《***章程》和《***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经区委研究,现就推进在区直有关单位设立党组有关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拟设立党组的单位(27个)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发改局、经促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卫计局、审计局、环保水务局、统计局、城管局、应急办、安监局。
区人民团体:区总工会、工商联。
区政府直属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物业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投资推广署、建筑工务局、中心区规划办、土地整备中心、职业训练局。
二、设立的程序
(一)印发方案。区委统一印发方案,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照《条例》规定认真自查,列入拟设立党组范围的单位应及时向区委提出设立党组的请示。
(二)书面请示。列入拟设立党组范围的各单位要对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及时向区委提出设立党组的书面请示(参考样式见***),说明单位的由来、成立时间、性质、主要工作职能以及设立党组的理由、条件、党组的名称等。
(三)区委审议。收到各单位上报设立党组的请示后,区委组织部对照《条例》规定,对请示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提交区委审定。
(四)批复意见。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区委发文批复。
三、有关事项
(一)党组成员的配备,在2016年区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完成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行办理。
(二)设立区教育局党组、区卫计局党组的同时,撤销区教育局党委、区卫计局党委,并参照市有关做法,分别对应成立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委,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各自所属系统党组织的党建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隶属区委管理。
(三)设立区住建局党组、区文体旅游局党组、区城管局党组的同时,撤销区住建局党委、区文体旅游局党委、区城管局党委,并分别对应成立区住建局机关党委、区文体旅游局机关党委、区城管局机关党委,作为党在相应机关单位的基层组织,承接原区住建局党委、区文体旅游局党委、区城管局党委的基层党组织职能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等职能,隶属区委管理。
(四)设立区环保水务局党组、区经促局党组、区人力资源局党组、区民政局党组的同时,撤销区环保水务局总支、区经促局总支、区人力资源局总支、区民政局总支,并分别对应成立区环保水务局机关党委、区经促局机关党委、区人力资源局机关党委、区民政局机关党委,作为党在相应机关单位的基层组织,承担原各自总支和机关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职能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等职能,隶属关系调整由区委管理。
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党组织的撤销、设立、调整等事宜,由区直机关党工委和各相关党组织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党组(机关党委)设立及党委调整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党组的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规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范党组运行,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区委办公室备案,并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各单位要注意加强请示沟通,在工作中的各个重要节点要及时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本方案涉及需上报的有关文件,请同步报送书面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党组工作规则备案材料请送至区委区府办,其他文件材料请送至区委组织部(地址: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六楼602室组织科,联系人:康勇斌、蔡晓纯,电话:29996395)。
***:设立党组的请示(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