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宝办字〔2006〕96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鉴于我区换届工作顺利完成,为强化部门主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区委、区政府将于近期对我区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一次统一调整。为便于调整,区委区府办对2000年以来我区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拟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了统计,共计172个(详见附表)。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对凡不属于决策性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等四种情况之一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二)按照上下对应的原则,凡市里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我区原则上保留该机构并对应调整机构负责人。
(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根据我区实际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由分管区领导担任该机构负责人。
二、调整对象
(一)本次调整的对象是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区领导及其小组成员(单位)。
(二)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调整由各机构日常工作部门呈报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发文调整。
三、调整要求
(一)各部门、各街道要从加强执行力建设的角度,增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文山会海、规范行政程序的意识,对没必要保留或可有可无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
(二)各部门须认真核对附表内容,对于本部门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日常工作部门有异议的,请在两天内书面向区委区府办反馈。
(三)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日常工作部门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和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上报是否保留的意见,如需保留的请简要说明理由并上报调整方案。
(四)如表格中没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请相关单位说明理由,按照附表格式将该机构信息及人员名单上报区委区府办。
(五)本次调整后,将严格控制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日常工作部门务必于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文稿)将反馈意见和相关信息上报区委区府办办文科8100办公室。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