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58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58号
当事人:珙县桃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xp
住所: 珙县巡场溪尾村6组
法定代表人:杨义全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溪尾村6组
当事人珙县桃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生产了一批数量为3000块的烧结砖,经抽样送检,该批砖的抗风化性能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烧结砖销售货值金额为900元,现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金额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第一次询问笔录。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询问调查录音录像。
6.现场检查照片。
7.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
8.宜宾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J2019-310-0136。
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调查终结,并于2019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罚款1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合计罚没金额27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以下任意银行:
1.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工行营业部,账号:2314***********5719;
2.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农行营业部,账号:488***********6;
3.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账号:6279***********37;
4.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珙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2***********001;
5.户名:珙县财政局,开户金融机构: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号:201****100241.
由上述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办案人员处备案。逾期缴纳罚没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