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建设关于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沐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沐溪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马鞍巷棚户区群众人居环境,加强老危楼整治,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县城品质形象,需实施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临交通街(护城桥)、南临建设街(县委、县政府对面)、西临沐卷河(原保健站)、北临沐卷河范围内的部分房屋以及交通街835号(邮政局宿舍)、柑子巷50号(原畜牧局),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约499户,建筑面积约49755平方米。其中,住宅约467户,建筑面积约44811平方米;非住宅约32户,建筑面积约4944平方米。
本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对拆迁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
四、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沐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沐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五、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以县政府正式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45日内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以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45日内完成房屋征收搬迁。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使用性质的认定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资料为准。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确认后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对临街面产权性质为住房、而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又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近两年完税票据证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确定产权性质。
(三)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对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为一户,一处房屋为多人共有产权的仍按一户确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的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关于“要大力推进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等相关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低于2000元/㎡的,则按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按800元/次.户的标准计发1次搬迁补偿费。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5)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
空调按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6)装饰装修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土地出让补偿
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票据按实支付被征收人(票据上缴费人与被征收人一致)。
2.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4)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提前1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天的标准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奖励,在签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支付80%给被征收人,剩余20%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
4.其他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人均住房标准的房产证明文件,每户不低于50㎡。
(二)住宅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自主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低于2000元/㎡的,则按2000元/㎡的标准结算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按800元/次.户的标准计发2次搬迁补偿费。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5)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
空调按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6)装饰装修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土地出让补偿
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票据按实支付被征收人(票据上缴费人与被征收人一致)。
2.购房补贴
(1)被征收人自主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结算确认书时,提供已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必须在县政府正式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按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新购商品住房进行补贴:新购商品住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1000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新购商品住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的,按新购商品住房产权面积乘以1000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如有多套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可以合并多套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如被征收人新购多套商品住房的,可以合并新购多套商品住房产权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并按前款标准计算购房补贴。
(3)被征收人在未取得新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之前,不得申请注销、变更已提供并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买受人;凡是新购商品住房已计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县政府其他房地产优惠政策;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4)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提前1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天的标准给予奖励。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购房补贴及奖励,在签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房屋征收补偿费、购房补贴及奖励,由被征收人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结算购房款,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并与开发商自行结算,支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营业用房产权面积20元/㎡·月的标准,生产、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产权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0元/㎡.次的标准计发1次搬迁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3%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移户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6)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
空调按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7)装饰装修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提前1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天的标准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奖励,在签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支付80%给被征收人,剩余20%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
九、其他规定
(一)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家庭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原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不足50㎡的,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安置:选择新购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按50㎡结算房屋征收补偿费、购房补贴及奖励;选择购买合法二手房进行安置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确认书时,提供已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必须在县政府正式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后),按50㎡结算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奖励(不享受1000元/㎡的购房补贴),并在签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2个月内支付80%给被征收人,剩余20%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新购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
十、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