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之一
编者按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施行,对提高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管理水平、提升我市的整体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即日起,“法规实施在宿迁”专栏重点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宣传贯彻,敬请关注。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管理,宿迁市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置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店招标牌设置凌乱,材质参差不齐;楼顶镂空广告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户外广告设施无序设置,影响交通;个别广告设施损坏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因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江苏省广告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者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契合宿迁市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的实际需要,实现长效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由宿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批准,2017年10月9日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公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