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补充规定
实行干部职工休假制度,是***、***对西藏干部职工的特殊关怀。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制度,2007年1月1日,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了干部职工休假往返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地厅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休假,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或公共汽车。县处级以下干部(含县处级)、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中级)和工勤人员休假,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或公共汽车。区外干部职工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每3年均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往返交通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报销,报销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
补充规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往返路途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各单位要增强干部职工休假的计划性,于每年12月底确定次年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编制年度休假计划,要做到合理安排,避免休假过于集中。执行休假计划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