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杨国资委〔2014〕63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镇、区属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提高企业资产转让的公开透明度,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期,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区国资委已于5月中旬以“杨国资委[2014]33号”文件进行了转发,现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国资委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经我委研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镇应做好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市国资委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工作。
二、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区属六家集团、公司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市国资委文件的主要精神与具体要求,对资产转让管理涉及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进场交易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建立完善本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并于6月30日前将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报我委备案。
三、区属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实施有关资产转让工作时,对以下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和明确:
(一)根据市国资委“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故区属企业应对进场交易资产种类与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产品进行书面区分界定。
(二)根据市国资委“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资产转让回收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确需采用分期付款的,签订的合同除了严格遵守文件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应审核和完善合同。
2、担保应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并应聘请律师对对方及保证人的资质、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作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企业应做好针对合同违约的防范、预警、追索、补救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企业内控部门应对照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对资产转让管理涉及的职责部门及资产转让事项进行***与监督,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反馈相关情况。
(四)企业资产转让管理要与“三重一大”制度充分结合,健全决策和执行程序,并逐步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依靠“制度加科技”手段,实现动态***、全程监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
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抄报:区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